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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通用

时间:2024-07-18 作者:91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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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合同应当包括哪些部分内容?更加需要用合同来约束合作关系。只有签订正规合同,才能使我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这是一份小编为您制作的“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期待让您喜欢,愿您在这里找到自己的阅读兴趣和习惯掌握自己的阅读技巧!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篇1】

甲方: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招(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项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在合同期内,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民法典》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岗位工资为________元;工资形式为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规定的工资。

(三)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发给乙方在岗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节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有关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相应的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的发放,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时制度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第

(一)款工作制的,需要加班的,须经甲、方双方和工会协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第

(二)

(三)款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乙方按国家____省(市)的规定享受年休假。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补充或者修改后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职业病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经批准办理退休(职)手续;

3、乙方死亡

(四)本合同期满____日前,甲方应当向乙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可复制,请直接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篇2】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资计发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条例》所称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劳动者,本地和外来劳动者以及各类长期、短期用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属(含驻甬部队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市外驻甬办事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定,对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布录用劳动者的具体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进用人单位之日起始,终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终止时间为协商之日起一周年。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签,但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约定正常的教育与培训内容外,还可就劳动者脱产或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培训、学习等内容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二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二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的工资补偿,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其中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有接收单位的,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接收单位应当接收;对其他未被接收单位接收或者不愿意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对于有接收单位但不愿意由接收单位接收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和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对医疗期内的职工,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法定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

(三)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职工,应当支付工资、法定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

前款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算,现有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无接收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予以补偿。其中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应享受本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待遇,其中伤残抚恤金按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付;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除享受本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待遇外,还应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使用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劳动者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时效问题,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对被用人单位依法除名或者开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制作相应的处理决定文书,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其档案,并同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凭《劳动手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表》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十日内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或新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含有关证明材料,下同)转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未重新就业或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后未告知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者不能自带或保管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也不能委托劳动者转递本人档案。

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而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相关单位,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及影响其就业的,用人单位除需负责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外,还应根据档案的延误转递月份数赔偿劳动者的有关损失,具体赔偿额度按档案每延误转递一个月赔偿一个月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次累计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造成劳动者其他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并负责接收劳动者原用人单位转递的档案或从保管劳动者档案的有关单位调档。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做好劳动者档案的保管、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下列内容应建立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二)劳动者医疗期、工伤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情况;

(三)各类专项协议;

(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卡;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台帐样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擅自离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下列方式通知劳动者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一)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不在的,书面通知可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二)直接通知有困难的,可邮寄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三)在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通知时,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通知送达。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篇4】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还《劳动手册》等证件,并将其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凭上述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流动(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劳动合同模板【篇5】

宁波市是中国浙江省下属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众多的企业和就业机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双方合作,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劳动合同》。这份法规详细、具体和生动地规定了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规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向员工明确合同关系、工作期、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内容,确保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同时劳动者也应对自身情况进行如实告知,确保企业对员工有全面的认识。第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于违约解除的违约金数额及其他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各方行使各自的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应当尽快协商,确保终止合同的公平合理。第三,劳动保障及安全。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员工违法违规的行为,企业有权利给予纪律处分,但是要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相关的规定需要写明在员工手册里。第四,工资待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日常生活。

此外,《宁波市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即双方留有向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权利。这个程序的目的是解决双方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和分歧,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快速的解决方式。

作为宁波市的劳动者,我们要学习和了解《宁波市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定和约束。而作为企业,我们也应当注重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与员工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共同维护宁波市的劳动合同纪律。 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合作、互相促进的良好环境,共同创造宁波市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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